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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村民賣房后遇拆遷反悔,把買方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2018/6/21 16:36:50

       
          劉某、張某均系青島市即墨區(qū)龍泉街道某村村民。2001年11月劉某將其位于該村的一套老房屋賣給張某,張某同時支付了購房款,劉某將涉案房屋的相關(guān)證件交付給了張某,但未辦理過戶。張某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nèi),直到該房屋拆遷。2015年3月,張某與即墨區(qū)龍泉街道某村村委會簽訂房屋補償協(xié)議1份,張某選擇了D戶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屋1套及拆遷安置費17萬余元。隨后,劉某就賣房事宜反悔,向張某索要該房屋拆遷所得利益,二人產(chǎn)生糾紛。劉某遂具狀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張某將該房屋拆遷所得利益返還劉某,并由張某承擔案件訴訟費。

        庭審過程中,原告劉某稱未與被告張某達成買賣協(xié)議,只是將房屋出租給張某,劉某否認買賣合同上的簽字是其本人所簽。劉某提交國土資源局檔案查詢資料一份,證明該房屋仍登記在劉某名下。被告張某稱原告劉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劉某已經(jīng)于2001年11月將涉案房屋賣給張某,此后該房屋涉及的一切權(quán)利應歸張某所有,與劉某無關(guān)。張某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村委證明、證人證言、契稅完稅證明、房屋補償協(xié)議、即墨區(qū)龍泉派出所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即墨法院依法審理了本案。針對買賣合同是否為原告劉某本人所簽這一爭議焦點問題,法院委托專門機構(gòu)對該合同的簽字筆跡進行了鑒定。經(jīng)鑒定,該合同中劉某的簽字系其本人書寫。法院對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劉某、張某均系本村村民,雙方買賣合同成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拆遷所得的補償利益應歸張某所有。最終,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介紹,只有規(guī)范交易行為才能有效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隨著國家城鎮(zhèn)化進程的加快,許多城中村、城郊村面臨拆遷,面對巨額的拆遷利益,如果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存在瑕疵甚至違法的情況,交易當事人就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買受方可能面臨財房兩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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