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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欠費被停機仍收費,運營商構成欺詐嗎?法院作出判決!2021/3/20 9:24:33

單光強(化名)沒有按他和通信運營商簽訂的用戶協(xié)議足額繳納話費,他的手機先是被限制呼出,后被停機。單光強認為:手機被停機后,運營商沒有提供服務卻仍收費,屬于欺詐,于是起訴索賠3000元。不久前,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
原由:手機欠費被停機
2019年5月11日,住在融安縣的單光強到一家通信運營商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柳州公司”)在鎮(zhèn)上開的營業(yè)廳,辦理“暢享合約計劃”融合套餐業(yè)務,套餐內(nèi)容包括分期購機、寬帶及手機的使用。雙方簽訂了《用戶協(xié)議:個人合約終端直降業(yè)務購機代收款協(xié)議》、業(yè)務登記單等。  業(yè)務登記單載明:“訂購暢享合約計劃129元36%-支付寶分期余額寶-承諾在網(wǎng)24個月;合約期24個月,月最低承諾消費129元,可一次性享受900元終端合約分期款優(yōu)惠;合約有效期內(nèi)用戶不得拆機和退訂套餐,不得銷號、換號、停機保號。如變更套餐,不能低于原檔次,且月最低承諾消費保持不變;合約期內(nèi)停機,按約定的最低承諾消費值繼續(xù)收取!
簽訂用戶協(xié)議后次月,單光強開始使用該套餐業(yè)務,直到2020年3月。同年4月,單光強的手機因欠費不能呼出,但可以接聽電話。一般情況下,欠費到一定時限后,運營商會先給用戶單停,算是一次提示、警告,但是不影響別人打進電話,不會耽誤重要事情;在此基礎上超過5天至7天后,會給用戶雙停,即呼出和呼入都被停掉,徹底停機。
2020年5月3日,單光強的手機因賬戶余額不足被雙停。6月30日,單光強到營業(yè)廳辦理拆機手續(xù),現(xiàn)場繳納費用461元。營業(yè)廳出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寫明:“電信服務費金額480元、電信服務費金額-0.1元,價稅合計479.9元;余額沖減148.58;本次繳費461元(本期余額預存129.68元)賬期202004、202003、202005!
起訴:用戶狀告運營商
2020年10月13日,單光強將柳州公司訴至融安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柳州公司賠償電信服務費1500元、拆機銷號費1500元。
“我2020年6月30日到營業(yè)廳交4月到6月的電信服務費共350.32元。營業(yè)廳沒有這幾個月我的電信消費服務清單,實際也沒有為我提供任何服務。營業(yè)廳單方停機解除服務合同,卻仍然收費,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我申請拆機銷號業(yè)務,又被強行預存129.68元話費,我為了銷號只能被迫預存話費。營業(yè)廳在我向他們的上級打電話投訴后,愿意退還多收的話費,我不同意!眴喂鈴娬f。
柳州公司辯稱,單光強繳納費用是他的話費欠費,提供電子發(fā)票所證實的,是其應當繳納的欠繳話費,不存在拆機銷號費用129.68元;單光強手機在5月3日因為欠費停機,但在停機前的3月和4月,公司仍在為他提供服務,因此并不存在單光強說的公司單方解除服務合同,更不存在消費欺詐行為,請求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庭審后柳州公司出具補充說明,對營業(yè)廳出具的發(fā)票中收費情況進行說明:電信服務費479.9元,包括3月套餐基本費129元、來電提醒3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3月合計費用161元;4月套餐基本費129元、來電提醒3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4月合計費用161元;5月套餐基本費129元、光纖電視家庭娛樂服務費29元,5月合計費用158元;3月至5月累計費用480元,因用戶自行在網(wǎng)上繳費148.58元,系統(tǒng)有0.1元的贈款抵扣,因此應收總費用479.9元。余額沖減148.58元為用戶已在網(wǎng)上自行繳納費用,拆機時系統(tǒng)顯示3月單光強還欠費12.32元,加上4月費用161元、5月費用158元,累計欠費331.32元;單光強6月30日申請拆機時,6月賬單未出賬,公司要求其預交6月最低消費金額129元。因單光強現(xiàn)場繳費461元,店內(nèi)沒有零錢找補,因此調(diào)整6月預收費為129.68元。
判決:運營商退還多收費用
融安縣法院認為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柳州公司為單光強提供服務,單光強繳納費用,雙方按用戶協(xié)議自簽訂協(xié)議次月即2019年6月開始,履行至2020年3月,之后單光強不能按協(xié)議約定按時足額繳納電信服務費,柳州公司也沒能為單光強在拆機時提出要求查詢具體收費清單等服務方面提供方便,并多收費,雙方都存在違約。庭審中單光強表示:對協(xié)議約定的內(nèi)容是清楚并簽字認可的,因此柳州公司在單光強辦理拆機手續(xù)時按協(xié)議約定收取費用,不屬于欺詐行為。單光強稱:營業(yè)廳在他向營業(yè)廳的上級投訴后,愿意退還多收的話費,但他不同意。單光強沒有證據(jù)證明柳州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他訴請要求柳州公司賠償拆機銷號費15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融安縣法院指出
柳州公司收取的服務費461元中,包括3月、4月、5月、6月的費用,實際卻在4月對單光強開始單停,5月開始雙停,也說明單光強在5月3日至6月30日,并不能使用柳州公司提供的服務。雙方簽訂的業(yè)務登記單是格式合同條款,明顯有失公平,柳州公司據(jù)此收取單光強5月、6月的費用,沒有依據(jù),應予以退還。但公司3月、4月仍為單光強提供服務,因此在此期間的費用,單光強仍應按協(xié)議約定繳納。公司多收取單光強5月服務費158元、6月服務費129.68元,合計287.68元,應退還給他。
不久前,融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柳州公司退還單光強2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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