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北安街道原財政所負責人王風昭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發(fā)布:2020/9/9 9:09:45  來源:轉載  瀏覽次  編輯:佚名

近日,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由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即墨區(qū)北安街道辦事處原財政所負責人王風昭(正科級)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對被告人王風昭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貳佰萬元。

即墨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風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所有,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貪污、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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